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条第二项

第1个回答  2019-07-16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此来看,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王条规定情形的,是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范畴,而不是劳动者可要求的范畴,故不予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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