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义务教育的意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30
简述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提出的义务教育指导思想
新《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飞跃。第一章:总则(共10条)本章提要:“总则”是法律、法规中总揽全局的部分,一般规定立法宗旨,重要概念,基本原则等,是其后各章具体法律、规范的灵魂和最高准则。总则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对于本法的贯彻实施和涉及的各种教育关系的调整,具有根本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第一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主要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所力图产生的社会效果。本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本法立法的灵魂和核心。第二: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第三:提高全民素质。这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
简述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基本特点与矛盾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籂顶焚......
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 *** 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 *** 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必须看到,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起实现普及的任务来说,更艰钜、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当前,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较突出,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过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推进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高中西部教育水平的全过程。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为契机,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义务教育对我国发展有何意义?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提高义务教育的浮欢迎程度,提高义务教育给人民带来的实惠。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教育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把教育摆在优先地位。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有利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才能化人口大国为人才大国。

有益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技术,科研人才的培养;创新型社会的建成;综合国力的提高;缩短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
义务教育有哪些基本特征
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强制性,义务教育教学计划不是普通的教学计划,它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保障,其制定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具有强制性。

(2)普遍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适用范围要比普通的课程计划宽得多,它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是针对全国绝大多数学校、绝大部分地区和绝大部分学生的,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3)基础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作用就在于充分保证为学生的各种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打下好基础。课程门类要齐全,不能重此轻彼,各门课程的课时比重要恰当。
义务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含义: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二、特征:

中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点。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统一性。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简述深入实施义务教育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标 。。。。。。。。。。。。。。。。。 1. 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2. 均衡配置办学资源 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3. 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 4. 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下,可采取 *** 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5.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 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

7.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省级 *** 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
高等教育的含义与义务
【英盛观察】义务教育的含义: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 *** 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 ***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 *** 或者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简述学前教育的意义
第一,学前教育课程的性质量什么?学前教育课程的性质概括著学前教育课程最基本的特性,它决定着学前教育课程其他的基本特性。明确学前教育课程的性质,是使学前教育课程实践保持基本方向和秩序的关键。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是在不明确,至少是在不完全明确学前教育课程性质的情况下,进行着课程实践活动的。因此,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产生一些困惑。本文把学前教育课程置于人的终生教育和课程的整个系统中,确定了其性质:学前教育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的基础部分,是终生教育的根基课程,是非义务教育课程,是适宜发展性课程,是基础素质教育课程。它标明了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地位和价值取向。明确学前教育课程的性质,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学前教育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具有巨大意义。?第二,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什么?迄今为止,我国的第三次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已进行了20年左右的时间,应该说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制订出新的课程标准,广大学前教育实际工作者感到无章可循。特别是由于教育实际中多种课程价值观的存在,而且没有清楚阐明学前教育课程应该确立的最基本的价值是什么,更是让教育工作者感到困惑。这给课程改革的继续深入设置了障碍。因此,要改革学前教育课程,把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推向深入,就必须明确学前教育课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学前教育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价值取向:培养完整儿童,发展儿童主体性,两者是相互联系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与此相关联的教育必然是全人格教育和儿童主体性教育。确立这一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明确方向,纠正当前教育实践中的某些偏向,充分认清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课程实际中存在的“主智说”、“专长教育说”、“个性发展说”和“做人说”的不全面性与不合理性,丰富“全面发展说”的内容实质。?第三,学前教育课程内容的基本特性有哪些?根基性、直接(表面)兴趣性、人文性、情境性、活动性、整体性和发展性,是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特性。课程内容具有了这些特性,才可能实现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价值。这些特性是相互联系的。根据这些特性选编课程内容,形成学前教育课程内容选编的基本原则:根基性原则、直接兴趣性原则、人文性原则、情境性原则、活动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前教育课程内容主要来源于学前儿童发展、情境和活动,而不是“知识库”。?第四,学前教育课程组织应遵循哪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在学前教育课程组织过程中,必须充分认清相互作用原理、整体教育原理和环境陶冶原理,遵循生活化原则、活动化原则、游戏化原则、综合化原则、家园同步原则和师生同构原则。?学前教育课程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课程内容为支柱,而关键却在课程组织。上述这些原理的和原则的综合运用,有利于我们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使课程真正适宜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以上简单总结了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特性。应该指出的是,本文只是从性质、基本价值取向、内容和组织四个并非并列的方面,初步阐述了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特性,是否全面仍需进一步讨论。各基本特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理清。由于这些基本特性本来就是紧密关联的,要真正完全说清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就本人而言,实属不易。当然,至于这些基本特性的内涵的界定准确与否,同样有待研究。?以学前教育课程的基本特性为题,本人有弥补学前教育课程史上理论研究不足的缺憾之心,更期望能对广大学前教育课程工作者走出误区、摆脱困惑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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