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的相关部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一)大藏省
大藏省(现为财务省②)是日本主管国内经济的内阁部门。2001年之前,大藏省直接监管公认会计士行业。当时大藏省下设“企业会计审议会”(BAC)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审议会成员由大藏大臣任命,大藏大臣对于审计法人、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章程和人事任免有着直接管理权。因此,当时的公认会计士行业处于大藏省的严格监控之下。
(二)金融厅(FSA)
1999年,总理府下属的金融厅成立,主要职责是对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检查、监督,并监管证券交易。2001年1月,金融厅改组为金融再生委员会下属的金融厅,同时,将原属于大藏省承担的有关金融制度的计划、企业会计的管理等工作也划转到金融厅。2002年7月,中央各省厅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改革,金融厅也成为内阁府的一个外局,金融再生委员会解散,其职能并入金融厅。
金融厅实施公认会计士监管主要通过下属各个局、专门委员会进行。金融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 批准审计法人设立
根据公认会计士法,金融厅具有批准审计法人设立、合并的权利。审计法人必须得到FSA批准才能成立。
2.检查审计法人年度业务报告(annual business report)和个别审计业务综述(summary of individual audit engagements)
每年,FSA都要检查审计法人和公认会计士的年度业务报告。按照证券和交易法,公认会计士和审计法人还要将所有审计业务综述向FSA备案③。按照公认会计士法,若FSA认为有必要,它还可以要求审计法人或者公认会计士提交其他报告。
3. 检查特定公司的财务报告
在每个财政年度后的3个月之内,日本所有公众公司要将其年度证券报告、经过公认会计士或者审计法人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上交至FSA处。
4. CPA考试和检查委员会的监管
金融厅下属CPA检查和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两项职责:管理CPA考试,制定相关规则; 根据CPA和审计法人的行为,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并就FSA的征求惩戒行动方案是否充分提出建议。
5. FSA的惩戒措施
FSA的惩戒权力广泛,主要包括: 暂停执业、取消注册资格、取消审计法人的成立等。FSA的惩戒措施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布。
根据公认会计士法,JICPA是日本公认会计士的唯一组织,并接受FSA的法定监管。1949年,JICPA成立,当时它还是一个民间自愿组织。1966年,JICPA按照公认会计士法进行重组。根据公认会计士法的规定,每一个日本公认会计士都必须成为JICPA成员。
根据公认会计士法规定,JICPA的自律职能主要有:(1)对其成员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于审计法人的审计业务进行质量检查;(2) 会员的职业后继教育;(3)积极参与到商业会计理事会(BAC)④的工作之中;(4)开拓成员的业务空间,与其他职业界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其中, JICPA最重要的职能有:公认会计士资格注册、参与BAC制定准则及审计法人的质量监控。为履行职责,JICPA还建立了具体执行机构开展活动。 JICPA重要自律活动包括:参与制定审计准则; 审计质量控制的自我监管职能。
(一)制定审计准则
20世纪90年代,BAC和JICPA共同制定了日本审计准则⑤。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引共同构成了日本公认会计士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JICAP会员必须遵守GAAS。
(二)审计质量控制
为保证和提升公认会计士行业的执业质量,JICPA设计了两项制度安排:审计法人质量控制检查和个别审计业务检查。其中,质量控制检查类似于“普查”,而业务检查类似于“重点检查”。两项检查的有效结合,使得JICPA有效地提高了对公认会计士行业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力。
1.审计法人质量控制检查制度(Quality-assurance monitoring reviews)
(1)该项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内容
20世纪90年代,日本处于经济衰退阶段。JICPA面临外部环境的巨大压力,因此引入了事后审计检查制度。1997年3月, JICPA成立了质量控制项目组,负责对质量控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1998年3月,该质量控制项目组发布了一份关于实施质量控制检查的重要报告,提议 JICPA的全职专业人士对于涉及公共公司审计的审计法人和公认会计士进行质量保证监控检查,即所有的审计法人和公认会计士应每3年接受一次检查,以评估他们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循J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第12号文件。但考虑到小规模审计法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JICPA不同意对此采用同业检查制度。另外,质量检查也仅适用于审计业务,并不适用于管理咨询服务。
2003年,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确认JICPA具有质量控制检查的合法权利,才使得这一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2)实施机构和程序
该制度主要由质量控制检查委员会和质量控制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
为了有效实施质量控制检查制度,JICPA建立了质量控制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JICPA理事会成员和其他经验丰富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检查方法的设计。具体执行由质量控制小组⑥负责,委员会对小组的活动进行指导。
质量控制监管委员会是负责监控复核体系的有效性和独立性的机构,主要负责评估质量控制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小组的工作,并提出建议⑦。2003年公认会计士法的修订直接促进了监管委员会的重组。
2.个别审计业务检查(Individual Engagement Review)
检查工作由两个专门委员会完成:审计实务和检查委员会负责执行复核;审计实务监管委员会负责检查复核,即实施再复核。
1978年,为应对要求JICPA提升自律职能的公众呼声,JICPA成立了审计实务和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收集各个重要新闻报纸关于报表粉饰、公司舞弊的信息;在必要的时候,检查JICPA收到的举报案件。该委员会具体负责检查审计法人如何执行审计业务、审计意见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如果检查结果表明审计工作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委员会将向审计师们提出改正建议;如有必要更进一步进行职业道德检查时,委员会将案件交给审计和惩戒检查委员会,由后者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检查程序。可见,审计实务和检查委员会为审计法人提供指引和建议,以提高审计实务水平,预防审计法人的执业行为进入惩戒界限之内。
为了增强JICPA工作的透明度,在2001年度会员大会上,JICPA决定成立审计实务监管委员会,作为JICPA的永久性机构。 2001年11月,审计实务监管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JICPA审计实务和检查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审计和惩戒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出版 JICPA审计实务监管年度报告,对公众公布。
(三)会员处罚
会员处罚是JICPA自律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之一,JICPA设立了审计和惩戒检查委员会和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此项职责。
审计和惩戒检查委员会负责研究、调查审计实务和检查委员会递交的案件,判断它们是否有违道德准则和GAAS。对于不能确定是否违反道德准则的案件,JICPA主席要求道德委员会讨论是否惩戒。
道德委员会由27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调查涉及案件的CPA公司和审计法人。受到调查的公认会计士必须接受质询,并向道德委员会提交必要材料。委员会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批评训斥;暂停一段时间的成员资格;要求FSA取消CPA公司或者审计法人的资格。对于初级审计师,道德委员会可以取消其JICPA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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