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体制的西方体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西方各国都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一般看来,它们行政监督体系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1.立法机关的监督。
西方国家宪法或习惯法都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此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人事监督。主要是批准政务官员的任命,此外还能够直接对重要政府官员的职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监察,对不称职者有权弹助、批评。美国众议院道德委员会,就是履行这一职能的专门机构。(2)财政监督。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机关便具有“政府钱袋监督人”的职能。立法机关要派出专门机构按一定时间、程序和方式对政府预算和支出予以审议监督。(3)质询、调查、弹勤、投不信任票等方式的监督。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它最早起源于瑞典,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行政、军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情况。战后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采纳和应用。监察专员通过对案件的调查,来监督、检查政府中存在的管理不善的行为,并公布于众加以批评,提出给予受害公民以合理补偿。这样,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通过受理控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批评建议等,就形成了独特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方式。
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西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身监督有多种方式,但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请愿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指人民就某项事情,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另一种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为了更有效地加强行政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许多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各种检查约束机制。如美国1978年后,在各行政部门设立监察长的制度。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由国会参议院同意。监察长直接向上级首长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地位相当于副部长。
3.司法机关的行政监督。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违宪审查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监督至今已有190年的历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各国不尽相同,美国等由最高法院兼管违宪审查。而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行政诉讼监督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益。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销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公民请求审理并做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
4.社会及新闻媒介的监督。
西方各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两种。利益集团形形色色,监督形式也多种多样,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日益加强和联合,似乎将会把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整合为种种集体监督行为。西方国家新闻传媒常享有“第四权力”的美称,因为它一手握威力无边的舆论自由利剑,一手执人民有“知情权”的盾牌,经常冲入权力运作圈内,对公众人物采取紧迫盯人式的监督,甚至不时使出揭人隐私后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等手段。利益集团和大众传媒共同构筑的社会舆论监督,前者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有形的压力,后者对政府和行政官员产生无形的约束。
此外,西方国家的在野党的监督也很有特色。在野党不仅在大选中抨击执政党的施政纲领和内外政策,在平时尽力搜罗、寻觅执政党的“弊端”和丑闻,而且组建“影子内阁”,或者借助其他监督方式对执政党发起攻击,其监督效果特容易引起轰动效应。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