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决定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纳入革命文物范畴。二、革命文物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注重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革命文物利用应当突出社会效益、注重精神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发挥革命文物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作用。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污损革命文物以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之承载的革命历史和精神的行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革命文物调查和认定工作,定期排查革命文物资源,建立革命文物档案和数据库。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代表性实物和重要文献史料、口述资料等的征集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革命文物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七、革命文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革命文物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为国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旧址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革命旧址,及时开展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

  重要革命事件、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革命旧址,不得迁移、拆除。九、革命旧址的整体环境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对影响革命旧址环境氛围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在革命旧址景观环境内不得另建新的主题景观。在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与革命旧址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对影响本体安全、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馆藏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实施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监测重要革命文物藏品保护状况,指导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保养维护。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手段保护馆藏革命文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革命文物资源实际,加强博物馆、纪念馆等革命文物展示场馆的建设。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近现代、当代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陵园和烈士墓地的保护,保持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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