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第二章 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与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9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对公路及其周边土地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首先,第六条规定,公路两侧的排水沟(边沟)以外,以及路堤护坡道坡脚和路堑坡顶1米至3米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公路用地,具体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强调,公路料场和用地需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以此为由索取费用或阻挠。

第八条严禁在桥梁、导流坝、渡口等区域进行取土、采石、改变河床等行为,以及在大中型桥梁引道一百米范围内设立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

第九条明确规定,未经公路养护单位同意,不得在公路上进行灌溉、架设设施,摊晒物品或堆放物料,同时禁止在公路沿线设置各种设施。

第十条严禁破坏公路设施,如安全标志牌、指示牌等,公路养护工作需确保公路的完好与畅通。

第十二条指出,在公路两侧进行开山、伐木等作业时,必须确保不损害公路和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对车辆行驶有严格规定,包括履带车、铁轮车在特定路面的行驶需经过审批,大型车辆过桥涵需审核通过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如需占用或改建公路需提前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改建公路设施。

第十五条规定,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需符合规定,新建或改建设施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施工过程中要保障公路的畅通和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对挖掘、穿越公路等活动的申请需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最后,第十七、十八条分别涉及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着装规定以及公路绿化管理,包括采伐树木需经过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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