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注册是怎么回事?

海员要重新注册,证件要换新,海员注册是怎么回事?解释下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海员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2个回答  2013-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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