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法照片版权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8-01
图片和文字作品一样,都有版权,而版权就是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除此之前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19条进行了详细说明:
【改编、翻译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您提问的内容,美术、书法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仅展览权转移给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依然归于作者。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为了在诉讼中便于有效证明作者身份,积极开发和保护著作权,建议您在作品完成时就在原创宝进行版权登记或版权存证,出证速度快,司法效力获得生效判决认可,且有专业维权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如对图片侵权的认定还存在其他疑问,欢迎进入原创宝官网进行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保护作品版权,让作品更有价值!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关于您是否拥有书法原件的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享有作品的版权,您的书法原件是一个美术作品,如果您没有将其版权转让给他人的话,自然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赠送后对方是否可以任意修改和发布、印刷您的照片/
您对书法作品进行拍照,实际上形成了新的作品,即摄影作品;如果您没有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将版权转让给他人,您自然也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方是获得您作品的复制件,也就是照片的复制件后不得损害您对美术作品(书法)和摄影作品(书法照片)的享有的版权。

具体而言,对方出于自己私下使用的目的可以对照片进行修改和印刷,但是如果公开发布则应尊重您的署名权,且不能未经您许可修改作品,如果进行商业化使用,还应当征得您的同意获得您的授权。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看来你是个大家了啊。
第3个回答  2013-03-12
按著作权法第三条如下: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故你的书法作品属艺术作品,搞成照片则成为摄影作品,无论是哪一项,你都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作为著作权人对该作品拥有权利。
至于是否侵权要分两个方面
1,用于商业用途出版发行或它用,属侵权,除非已经得到你本人的授权。
2,著作权法也有规定,如果属下列情况不算侵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因此,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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