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的各地情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当称呼内阁部门主官时,用“Secretary”,正式称衔为“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partment”(中文:某部大臣)。例如:夏伟林(William Hague)为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则其英文称衔为“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当称呼部门分管具体事务的首长时,使用“Minister”,正式称衔为“Minister of State for something”(中文:某部事务部长/某事务国务部长)当中的‘something’是指该首长于部门中分管的具体事务。例如:尼克·赫伯特(Nick Herbert)为英国内政部分管刑事犯罪及治安的国务部长,则其英文称衔为“Minister of State for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
特例
基于历史原因,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之正副首长另有专称:其中作为主官的财政大臣称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财政大臣);其次具有内阁阁臣身份的财政部首席秘书英文称为“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于两者之下,还有具体分管金融、经济及国库事务的副手,则分别称为“Financial/Economic/Exchequer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 在香港地区,类似地位的官职称为“局长”(英文:Secretary),是各政策局的第一把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同时是政治任命的行政会议成员,由政府行政首长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委任。此外,在行政长官和局长之间还有三位“司长”,负责财政、法律等工作。所有人皆不能同时担任立法部门议员。
“部长”亦是在香港为粤式酒楼经理的称号。 日本在律令制时代设有“大臣”,为太政官体系中的高级官员,如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等。明治维新后,日本实施内阁制度,“大臣”转变成为现今的意义,即对中央行政机关首长的称呼(其正式名称为国务大臣),如内阁总理大臣(内阁首长)、外务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等。此外,在明治宪法实施期间,还有为服务皇室而设、不属内阁成员的内大臣与宫内大臣。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