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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和大理寺的那个权利厉害
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
大理寺
、
刑部
、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
答:
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
刑部的
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
大理寺与刑部
原有
的权力
。在这种...
古代
大理寺
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答:
公元1906)遂改为“大理院”,这一名称一直使用到北洋政府时期,才算最终消失。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三法司”之一的
大理寺
,在明代中期后,逐渐失势,执法
权力
则逐渐被另外两司瓜分,平日职能仅剩核阅案卷罢了。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一度并入
刑部
,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
古代的
大理寺
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什么机构?什么叫三司会审,其中的三司相 ...
答:
三司会审分别是:
刑部
、
大理寺
、都察院三个部门,相对于现代的: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一种,是专指由三法司以及三法司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官员参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
刑不、御使台、
大理寺
都是审案的,他们有什么区别?
答:
其与律例严重■牾者,或调他司再讯,或下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
大理寺
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误则纠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
刑部
、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关于左、右两
寺
...
唐代
大理寺
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单位
答:
设大理事少卿一人,官秩为正三品;评事少卿二人(亦称左、右评事),官秩为正四品。
大理寺的
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
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我国的
大理寺
,
刑部
是否具有独立的司法地位
答:
刑部
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
大理寺
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有权解
作为司法机构的明代
大理寺
,是如何在人治社会中维护皇权的呢?
答:
大理寺
分为了左右两个寺,职能也是不同的而且在明代在不同时期变化极其大直到万历时期才能够确定。在大理寺上左右寺主要是负责审理、复核
刑部和
都察院但是负责的地区不同,将整个大明朝划分开了所以总的来说全国各地的重大案件都要送到大理寺进行复核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官员因为
权力
过大导致的徇私...
古代的
大理寺
和
刑部
是不是职能重叠了?
答:
刑部
是断案定刑的,而
大理寺
是提点审核的,相当于一个法院,一个是检察机关,对错案进行重新审理
刑部
在古时六部中
的权力
和地位如何?
答:
刑部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
大理寺
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刑部的
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为十三司...
明朝强化皇权有那些
答: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
刑部和大理寺的
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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