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夹棍刑罚的形制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清代夹棍的形制描述如下:中间的木棍长度为三尺四寸,两旁的木棍各长三尺。中间的木棍上端直径为一寸八分,下端宽度为二寸。从下往上六寸的位置,三根木棍的四面相接处,各自凿有一个直径为一寸六分、深度为七分的圆窝。在拷讯时,将一根木棍放置在犯人的脚踝之间,另外两根木棍分别放置在脚踝的外侧。然后拉紧穿过三根木棍圆孔的绳子,使三根木棍靠拢夹住脚踝,造成犯人极大的疼痛。使用夹棍的规定是:“重案不输实情,始用之,不得过二次”,即在大案、要案无法获得实情时,才能使用夹棍,但使用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猜弊才图绘》中所绘的夹棍形状与上述描述大致相同,只是下方没有“圆窝”的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夹棍通常使用硬木制作,施刑的部位是脚踝,即脚腕两侧凸起的部分。如果夹得过重,受刑者可能会因此受到严重的腿部伤害,甚至踝骨被夹碎而致残。
在古代,夹棍还有其他名称,王圻中称之为“脚棍”,《儒林外史》则称为“檀木靴”。由于夹棍由三根木棍组成,因此也有称之为“三木”的。夹棍这种刑具的起源,普遍认为源自宋理宗时期的酷刑“夹帮”和“超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