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奖惩制度????

希望有具体的条文.不是那里复制过来的..

希望有实际经验的,包括能写出具体罚款金额的

从实际经验出发不要书里的条条宽宽那么罗嗦

安全施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的积极性,在电力施工生产做到奖罚分明,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部网省局《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施工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分公司、厂给予奖励。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分公司、厂,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根据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省局要求,公司从各基层单位工资总额中提取1%,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并负责考核,同时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
第四条 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为安全风险抵押奖、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奖;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事故单位及事故单位有关领导、事故责任者,公司有关领导及专业部门(人员)等。
第五条 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报告,坚持从严考核。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安全奖金外,视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加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奖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以各基层单位、处室为单位,按人员在安全施工中的不同职责、责任、岗位,交纳不同金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以年为期限。年内不发生抵押金规定事故,抵押金除全部返还,并按抵押金的20%至30%予以奖励。抵押期内如发生规定的事故,按规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抵押金,具体执行参照《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和安全教育激励机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
⒈奖励条件
⑴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⑵积极主动查找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各类重大事故,使国家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⑶对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救援和自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⒉奖励标准
⑴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奖励3000—10000元。
⑵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2000—6000元。
⑶避免人身重伤、机械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奖励 1000—3000元。
⑷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突出贡献事迹者奖励300—1000元。
⒊呈报形式
各基层单位将应获奖励人员及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贡献人员,以书面形式形成事迹材料,上报公司专业部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安全管理目标奖
⒈奖励条件
⑴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生产、非生产)。
⑵全年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⑶全年未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⑷安全施工局面稳定、未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跑线、倒杆塔等事故。
⑸职工培训教育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隐患整改率达100%
⑹各项事故率不超出公司下达的指标。
⒉奖励标准
⑴对完成上述各项安全目标的分公司(项目部),由公司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
⑵考核等级的划分及金额确定:
根据年度的施工任务,各单位所完成的任务产值情况,按《安全管理检查考核表》、《公司双文明考核》安全管理方面的分值与每次安全检查的掌握情况产生综合分值,共分为三个等级。
综合分在90分以上,人均奖励200元;
80分—89分,人均奖励150元;
70分—79分,人均奖励100元。
⑶奖励金额的核算方式:
安全奖励金额=全年获取的综合分值所在等级的奖励金额×受奖人数,受奖人数以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数为准,综合分值70分以下不得奖。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劳动部门及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⒉扣除事故单位的全部承包兑现奖,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若发生重复死亡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⒊取消本单位及党、政、工领导年内所有评先资格。
⒋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下岗。
⑵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并罚款500—800元,下岗一年。
⑶对事故单位领导和直接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安全管理不到位者予以免职。
⑷对事故单位的其他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200—500元。
⒌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
⑴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主管处室人员各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三个月。
⑵公司第一安全责任者,主管领导由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扣除事故单位年终承包兑现奖的50%,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300—1000元,下岗三个月。
⒊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下岗学习一个月。
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
⒌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 发生轻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根据事故情节性质扣除事故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2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⒊对其他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责任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非生产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
⒉对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参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⒈对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⒉对酒后驾车者,吊销准驾证;酒后开车肇事者一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无省局准驾证驾车,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处理
⒈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重伤、轻伤),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事故责任者罚赔伤者医疗费用额度的10%。
⒉职工因违章作业死亡,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执行,不再承担死者家属提出的超出规定的其他要求。
⒊职工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必须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加倍、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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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5
安全施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的积极性,在电力施工生产做到奖罚分明,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部网省局《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施工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分公司、厂给予奖励。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分公司、厂,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根据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省局要求,公司从各基层单位工资总额中提取1%,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并负责考核,同时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
第四条 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为安全风险抵押奖、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奖;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事故单位及事故单位有关领导、事故责任者,公司有关领导及专业部门(人员)等。
第五条 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报告,坚持从严考核。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安全奖金外,视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加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奖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以各基层单位、处室为单位,按人员在安全施工中的不同职责、责任、岗位,交纳不同金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以年为期限。年内不发生抵押金规定事故,抵押金除全部返还,并按抵押金的20%至30%予以奖励。抵押期内如发生规定的事故,按规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抵押金,具体执行参照《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和安全教育激励机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
⒈奖励条件
⑴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⑵积极主动查找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各类重大事故,使国家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⑶对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救援和自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⒉奖励标准
⑴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奖励3000—10000元。
⑵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2000—6000元。
⑶避免人身重伤、机械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奖励 1000—3000元。
⑷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突出贡献事迹者奖励300—1000元。
⒊呈报形式
各基层单位将应获奖励人员及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贡献人员,以书面形式形成事迹材料,上报公司专业部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安全管理目标奖
⒈奖励条件
⑴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生产、非生产)。
⑵全年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⑶全年未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⑷安全施工局面稳定、未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跑线、倒杆塔等事故。
⑸职工培训教育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隐患整改率达100%
⑹各项事故率不超出公司下达的指标。
⒉奖励标准
⑴对完成上述各项安全目标的分公司(项目部),由公司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
⑵考核等级的划分及金额确定:
根据年度的施工任务,各单位所完成的任务产值情况,按《安全管理检查考核表》、《公司双文明考核》安全管理方面的分值与每次安全检查的掌握情况产生综合分值,共分为三个等级。
综合分在90分以上,人均奖励200元;
80分—89分,人均奖励150元;
70分—79分,人均奖励100元。
⑶奖励金额的核算方式:
安全奖励金额=全年获取的综合分值所在等级的奖励金额×受奖人数,受奖人数以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数为准,综合分值70分以下不得奖。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劳动部门及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⒉扣除事故单位的全部承包兑现奖,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若发生重复死亡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⒊取消本单位及党、政、工领导年内所有评先资格。
⒋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下岗。
⑵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并罚款500—800元,下岗一年。
⑶对事故单位领导和直接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安全管理不到位者予以免职。
⑷对事故单位的其他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200—500元。
⒌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
⑴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主管处室人员各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三个月。
⑵公司第一安全责任者,主管领导由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扣除事故单位年终承包兑现奖的50%,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300—1000元,下岗三个月。
⒊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下岗学习一个月。
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
⒌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 发生轻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根据事故情节性质扣除事故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2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⒊对其他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责任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非生产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
⒉对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参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⒈对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⒉对酒后驾车者,吊销准驾证;酒后开车肇事者一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无省局准驾证驾车,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处理
⒈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重伤、轻伤),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事故责任者罚赔伤者医疗费用额度的10%。
⒉职工因违章作业死亡,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执行,不再承担死者家属提出的超出规定的其他要求。
⒊职工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必须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加倍、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XXXXX工程公司。
第2个回答  2009-02-03
奖励制度那就很简单了,整个施工现场多少人,1人天工作多少小时,让承包商都上报到你们的安全部,跟承包商说清楚达到了1百万工时奖励多少,2百万有是多少,最后竣工又是多少,我见过的一般都是发商场购物卡的,1百万1人1百,2百万一人200,结合你们工程的实际情况了!
有奖就有罚,但是不是以罚养奖,那样会起反效果的!
应当以教育为主,安全员经常到现场巡视,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最好是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工作证),记下名字,通知承包商让这些人上安全培训课去!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罚款甚至逐出场。大概就是这样了!
惩罚制度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下的,
1)由于事故受伤或死亡,每人人民币10000元罚款。
2)由于个人防护用品违背国家或者业主的要求,每项、每次50元。
3)由于电气方面的作业违背国家或者业主的要求,每项、每次200元。
4)由于登高作业违背国家或者业主的要求,每项、每次1000元。
5)由于起重作业、开挖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射线探伤作业等违背国家或者业主的要求,每项、每次1000元。
6)其他作业违背国家或者业主的要求,每项、每次200元。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上缴或从任何承包商到期的款额中扣除。本规定不应影响承包商任何依法承担的责任或影响任何一方的权利,包括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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