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军人滞留部队的规定

请问有没有知道因病滞留部队方面的文件规定,具体是什么内容。请各位帮我找一下。谢谢!

伤病军人滞留部队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安置政策?各位,这是个难得的好题目,因为它涉及到的是个热门话题。另外,这个话题也很接地气,属于科普类的题目。军人是神圣而且光荣的。伤病军人更是为祖国,为人民立下过巨大贡献的。所以,这个问题,小编得认真、慎重地回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编我特意去查了相关资料,结果发现,伤病军人滞留部队,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该如何安置。

但是,国家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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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就可以退出现役。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2个回答  2018-03-30

伤病军人滞留部队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

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

    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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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8-01
  A 军队转业干部不服从安置怎么处理?

  一、全国各地对不服从安置的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并不统一,原则上:对第一年不服从分配的,一般是把档案退回原部队;连续二年不服从分配的,一般就不再接受了。
  二、对于滞留部队的转业干部,部队本身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就是2012年总下下发的《关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 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置;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
  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领导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数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28
军人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滞留部队,,滞留部队还是部队人员,也就是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战士,还是享受未滞留部队头年的工资待遇,多发兵龄费,,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部队的,,部队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当理由指身体原因没有终止医疗,,或者技术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队不会无故停发工资的,,一般都是滞留人员个人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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