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

如题所述

从行政管理制度角度看“, 中央集权制是地方分权的对称。指国家权力集中统一于中央政府。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统一服从于中央政府,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中央政府的法律、法令、政策、指示和命令。”从政治学理论的角度,集权主义的核心是中央政府的集权和权威,强调中央政府在社会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划分单一制的基本类型或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的类型时,学界一般将其分为三类或四类。三类的划分包括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制) 、民主集中制,若把历史上存在于旧中国宪法规定中的国家结构形式计算在内,还有中央地方均权制,便是四类的分法了。

在其特点的表述中,中央集权体制一是地方自治权或自主权很小,二是中央行政机关往往直接指挥控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并监督地方代议机关,地方行政长官不对本级议会负政治责任而是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在这种体制下,即使宪法对地方政府规定了广泛的自治权,地方政府实际上只能享有中央政府允许它行使的部分。多以1982 年权力下放改革前的法国为典型(实际上是对法国体制的特点概括) 。

地方自治体制,其特征表现为“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实行地方自治,并在法律上规定中央政府不得随意干涉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的事务”,地方权力机关虽受到中央的监督,但在处理本地事务上,不受上级指挥和命令,直接对法律负责。这一形式以英国、日本为典型的较多。

民主集中制,其特征表述多采用我国宪法第3条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内容,并认可“在各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体系中,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各级服从中央的领导体制”[9] ,多以中国为典型(也有将古巴、越南也作为典型的) 。

中央地方均权制,存在于1947 年旧中国宪法的规范中同时具有单一制、联邦制特征的一种类型,仅具有历史意义,不是一种现存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

参考资料:张海廷,北京大学法学院,《单一制下中央地方关系体制应作两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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