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三司会审

简述清朝的三司会审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参考资料: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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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4
三司会审是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的。
清入关前,原本未设大理寺,自然也没有采行三法司会审制度,入关后才沿袭的明制。顺治初年通过这种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大,在程序上一般也分为两部:先由刑部初审,再由三法司复核。顺治十年后,审案范围缩小至死刑案件,但仍分刑部初审与三法司复核两阶段,并且须奏闻皇帝。康熙年间京师死罪案件即采依此方式审理。乾隆以后,京师死罪案件不再分两阶段审理,而由三法司会同审理,并为一阶段完成。但是由于自乾隆以后奏折的使用逐渐公开范围也日渐扩大。某些京师死罪案件,刑部得单独审理专折具奏。嘉庆十三年更于清律第411条(有司决囚第)增订附例,明确规定死罪案件何者应专折具奏。
具体的做法,还有所谓“会小法”与“会大法”之分。一般情况下,由直接负责该案的刑部清吏司长官召集,大理寺的一名寺丞或评事,都察院的一名御史参加会审。由于参加会审的并非各机构的最高长官,因此被称为“会小法”。 “会小法”的处理意见被送往刑部会堂之后再由该部堂召集三法司的长官(可能包括大理寺卿或少卿,以及都察院的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参加高级会审。与“会小法”相对应,这一会审机构被称为“会大法”。当“会大法”与“会小法”作出的判决不一致时,案件将被发还会小法以修改原判决。若两次判决一致,则奏请皇帝签署。若三法司的会审结果与原发生地省级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案件将被发还原审省级机构,由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但这种情况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发生。也有学者指出,会小法与会大法这种清初定下的制度,在执行中逐渐怠惰而荒废了。各省的死刑案件,先由刑部拟出谳语,都察院“会复”参核无异再送大理寺,三法司意见相同即轮流‘画题’(写一‘题’字,即签发之意),刑部即可以三法司名义上奏,因此而真正办事的仍是刑部。”到嘉庆年间,由刑部“办就一稿,送画各处,亦有俟上会议班补画者”的情形已非常普遍了。
第2个回答  2008-12-24
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第3个回答  2008-12-24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第4个回答  2008-12-24
三司会审是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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