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吏为师”是古代什么时期的教育特征

如题所述

以吏为师是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焚书的同时,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 法家的教育主张。
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博士 淳于越继前丞相 王绾之后,再次建议始皇遵从古道,分封子弟,以对付万一出现的功臣篡权。丞相李斯反驳说,不注重现实问题,却去倡导学习古人,定会使人心浮动。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纳丞相 李斯的建议:除秦国以外的列国史书,都应焚毁;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书、私议百家学说者,都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医药、 卜筮、种树等实用性的,与政治无关的书可以保存。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以吏为师,在实践中掌握。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参见此条 以法为教)
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 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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