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手册作为劳动雇佣合同的附件而没有提供时,该员工手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上期和本期已签署的劳动雇佣合同中的16.1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本合同所附的工作描述和报酬表以及员工手册和甲方发布其他的准则和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和要求。”,我的提问1)该条款上明列的“本合同所附的工作描述和报酬表以及员工手册……”等等文件,是否被认作为劳动雇佣合同的附加文件?2)上期合同期届满,在签署本期劳动雇佣合同时并没有签署合同16.1条款规定的附件,那么,上个期满的合同附件是否可被认为是本期合同的继承附件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这种情况在劳动仲裁中通常会被如何认定。谢谢指点。

首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等文件内容构成合同条款,那么该员工手册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并不需要单独签署该附件;
其次,如果在签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该员工手册,或者劳动者对该手册不知情,可以拒绝承认该部分内容的效力;
但是,如果是第二次签劳动合同,并且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员工手册等文件构成合同条款,那么如果劳动者已经知情员工手册的内容,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次提供员工手册,也不需要单独签署。追问

请教,1)按上述说法,如果条款中“本合同所附的……”构成该合同条款的文件并未随附于主合同,或装订成册提交给员工,而仅仅为单独文件存在的话,岂不就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变造成自己所需要的文本了吗,这也被认可?2)该合同条款中的“本合同所附的……”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可以不附,还可被下一轮合同所承续,若附件不改,即可永远延续下去,因为员工已知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