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的外交机关

如题所述

国家外交机关是指一国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国家的外交机关可以大致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国家驻外的外交机关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设的机关,如使馆、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另一类是临时性的机关,如国家的特别使团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等。
领事馆是指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在另一国一定地点设立的,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某种职务的机构。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领事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为了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表示尊重,也是为了外交人员更好地行使其对外职权,驻在国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其他豁免权。这些总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领馆主要有以下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与国徽。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1)人身不得侵犯;寓所、文字、信件、财产不受侵犯;(2)司法管辖的豁免;(3)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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