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分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

在实物分成租下,因收成与地租额直接相关,所以地主往往监督、干预生产,他们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也较为严重。定额租是从分成租发展而来的。在定额租下,不管收成多少,农民都得按契约规定交足地租,所以地主已不再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这有利于佃农的独立经营。同时,由于在定额租下增产部分可由佃农支配,所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因此提高。据文书分析,唐朝前期西州地方的土地租佃中,已主要流行定额租,宋朝两浙、江南等经济比较发达区域民田的租佃,也已较多地实行定额租制。租佃的官田,更是大多交纳定额租。

产品地租的租额,仍普遍实行“中分其利”的分成租,若佃户租借了主家的耕牛,还需另加牛租一二成。定额租视田地的肥瘠不同而相差很大,但一般仍为产量的一半。除正租外,地主们无不巧立名目征收各种额外地租,如耗米、斛面、佃鸡、麦租等。中国古代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绝大部分宋朝都已出现。此外,地主还用“划佃”等手法,不断提高征收的地租额。

在普遍实行产品租的同时,货币关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地租形式。在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的预付租,大多为货币。宋朝的官田租大量采用货币形式,不过这主要是出于财政的需要。比较有意义的是当时民田桑麻地的地租普遍交纳钱租,以及一些侨居城镇的遥佃户收折钱租,这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宋朝官田的租佃经营中,出现了大量的由形势户包佃的现象,形势户包占官田,已不再像两汉豪民将其部分直接经营,驱奴耕作,而是全部转手再租给小农,充当二地主,从而形成业主、田主和种户的三层关系,使租佃关系更加复杂化。此外,部分官田佃户已经取得了实际上的永佃权,他们常常子孙相承,视官田“如同永业”。因此,宋朝的法律又规定租佃官田的佃户可以将佃权转移让渡。在转让中,新佃户须向旧佃户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所谓酬价交佃或随价得佃。不过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佃权)分离的现象,当时在民田中尚未发现,说明永佃权还处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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