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哪个机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

如题所述

答:刑部。
刑部为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各一人,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具体来说,包括与刑法有关的事宜、官奴婢的管理、经费审计、天下门禁出入等。刑部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四司。
其中,刑部司为本司,也称头司,有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管法律的制定与颁布、复核审判机关的判案,是体现刑部司法职能的主要分支机构。刑部司主管制定与颁布的法律,不光是指用来量刑定罪的唐律,还包括令、格、式等规范政府机构办公的法律条文。
刑部司复核的判案包括复核大理寺上报的流刑以下及天下州县上奏的徒刑以上案件;发现疑案或错案,凡流、徒刑以下的案件驳回原审机关重审或复判,死刑则转送大理寺重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合议,称为三司推事。
都官司负责掌管那些触犯法律、被籍没为奴者的簿籍,并将这些官奴婢分派到内侍省、司农寺等处服役,官奴婢能否重获自由,也由都官司考核决定。比部司是中央审计机关,职责是对经济方面的问题加强监管,对经济犯罪参与审理。司门司主要对天下官民出行经过各种门禁、关卡进行管理,颁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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