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退去世 抚恤金

急。父亲几年前得了癌症,事业单位还没改制,改制时办了病退,在社保领取退休金。今年刚刚过世(52),现在征求还能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或其他我不知道的费用)等一些费用的具体标准,我还没大学毕业,母亲下岗后在家服侍。

  你好:

  各个地方的死亡抚恤金标准不一样,还需要你说明所在地,这样大家的回答才会有针对性。

  我是河南的,向河南省现行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如下:

  河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2007年7月2日,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新抚恤金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1978年标准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达不到民发[2007]64号规定标准的按民发[2007]64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发。

  建议你到当地的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网站上搜集一下这些信息。

  另外,和你父亲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咨询一下具体的抚恤金标准以及发放程序也是可行的。

  河南郑州 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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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12
北京市的不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的,每人丧葬费从400元提高到5000元。

河北的: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标准调整联合下发通知。依据新政策,自2004年10月1日起,该类企业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按照《通知》精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为: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第2个回答  2012-12-30
国家有文件的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民政 抚恤 通知
主动公开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人
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2011年11月17日印发

民政部
人事部
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七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 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人
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2007年5月15日
第3个回答  2009-02-13
能领20个月的工资
第4个回答  2009-02-12
不是自己认识的律师都是回答的模糊不清的!看来你还的花钱请律师啊!小财不出大财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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