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1) 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年实际支付职工合理的工资350万元,年终奖30万元,加班费20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按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26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为58万元、13万元和5万元。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工会经费合计为( A )万元。
A.71 B.72.4 C. 74 D. 76
答案为何选A?

(2)某企业2011年会计利润100万元,当年通过县民政局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20万元,向红十字事业捐款15万元,通过县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7万元,向受赠人直接捐赠10万元,2011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万元。为何?

(1)工资总额=350+30+20=400万元,计算可税前计入福利费为400*14%=56万元,计算可税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为400*2.5%=10万元,工会经费已支付5万元,未超过400*2%=8万元的标准,故可列支,则56+10+5=71
(2)此题目条件不完整,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所以此项捐赠因在2011年捐款,可能不能抵扣。向红十字事业捐款15万元,如获取有效捐赠收据,可以税前列支12万元。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因此,如纳税人取得了上述合法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税凭证,且接受捐赠的公益性团体位于上述名单内的,则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县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7万元,也存在问题,在于能否攻取捐赠专用发票。向受赠人直接捐赠10万元,不能扣除。
综上,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100+20+(15-12)+7+10=130万元,仅供参考,请按上述思路开展慈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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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7
第一题同意楼上的,但是第二题楼上答的不对。因为汶川地震的捐款是可以全额扣除的,所以应纳所得额应为100+15+7-12+10=120万元。
第2个回答  2020-03-22
由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之前已交已扣除了,返还当然就是增加了,就是加上的意思。增值税是价外税与成本无关,现在返还了,也当然是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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