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来说好试用期3个月.三个月后却找理由延期转正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公司在试用期内只给了我500元一个月,加补贴100奖金100.就是700一个月,没有社保.这是合法的吗?而且开始口头约定过了试用期后工资是800加提成,可是现在却说过了试用期工资是700加提成.我手里没合同,没有任何书面的约定,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谢谢啦!
公司还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我300元,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1 单位在试用期就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10条;
2 试用期3个月.三个月后却找理由延期又违反了第19条;
3 关于你的试用期工资你根据第20条计算一下;
4 成都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5 公司还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我300元,违反了第9条;
6 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诸多条款,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7 虽然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鉴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大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跟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需要收集证据:比如公司曾经发给你的一个月工资的工资单,公司花名册,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报销单据,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各种单据,其他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项。

《劳动合同法》里你需要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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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19
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一次试用的机会,试用期是不能延迟的。你可以先和领导协商一下,如果不行的话就得用法律的武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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