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纠纷及违约金事宜 急急急 请大家帮忙

我与房东签订的是一年期租房合同,目前刚刚租了三个月,我因自己购房不想再继续租了,合同中未说明中途停止合同的相关违约金事宜。可是房租我交了一年得(7000元)还有押金200,与房东电话联系说只要将房子转租出去就行,我再从下一个租房人手里拿回房租。但是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房子一直没租出去。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房东直接要回剩余房租?如果房东坚持不付剩余房租,我能否向法院进行起诉?请大家帮忙,十分感谢

你这属违约行为,可要求退回剩余房租及押金(只能退至起诉时的剩余房租,因房东让你转租至起诉时你均没拒绝,期间的租金应由你承担),但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处理:
租房方提前提房,要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且出租方也有义务想方设方将房子再次出租,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出租房的损失与一个月的租金大致相当。即起诉后,你还得再赔房东一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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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5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一般一个月是可以的。可以直接要回租金的,如果不给你可以通过调解,确实不行就只能起诉了。 呵呵楼下这位解释可以,我没有看清楚。确实你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是可以协商解决。不一定会陪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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