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幺是水权?新《水法》对水权有没有规定?

如题所述

“水权”一词在中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而只是一个法学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提出了各种构想,关于水权制度建设的原则、内容等问题都没有太大的冲突,但是关于水权的定义,却有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非水资源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持此观点的大多是一些理论界的学者,以裴丽萍和崔建远等为代表;另有观点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观点以汪恕诚等为代表。还有观点认为,水权是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是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多权说”观点,如姜文来、冯尚友等。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从产权角度来讲,水权应该是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开发利用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情况下,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不可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水法》规定的取水权(第48 条第1 款)与用益物权有较多的相似性。因此,在中国可将水权理解为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的综合了其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形成的物权,是一种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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