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按发放的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十四条有解释: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其中“支付给”表示“已经支付”了,所以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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