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什么情况下,主动追加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扩展资料: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致被害人损伤,有的虽然前往犯罪现场却未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损伤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明显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损伤,还有的并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却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作案工具等。

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某种因果关系,而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并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即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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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5

法院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主动追加共同被告。

通常情况下,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由原告在起诉时加以确定,前提条件是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可。

但现实情形中却存在遗漏被告的情形,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被告的权力。

《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条明确赋予了法院主动依职权追加被告的权力,追加被告的方式为“通知”,亦即普通案件所采取的传票送达方式进行通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理解,所谓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例如: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扩展资料:

最高院2015年出台的《民诉解释》对《民诉法》第132条的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诉解释》赋予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也就是说本案中原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审查的依据仍应当是被申请追加的被告是不是本案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不应该对原有原告和被告的申请区别对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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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1、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 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第3个回答  2012-10-21
必要共同诉讼中,对未起诉的一方,法院应当主动追加,如共同侵权,被侵权人只起诉其中一人,法院当追加其他人等等
第4个回答  2019-09-10
刑事案件上告一个人,那么民事案件能追加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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