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岳父陪嫁机动车一辆,行驶证是我的名字,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证书由岳父保管,我没有见到是不是我名字。 请问如何判定车辆所有权归谁?是归属实际出资人还是证书登记人。 (我看过最高法院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的回复单,其中说明:机动车登记只是准予或不准与上路的凭证,不能作为判定车辆所有权的依据。) 求解答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参考资料:
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物权法车辆属于动产但又区别于其他动产,具体表现在如果一车二卖 一方占有车辆 另一方完成了过户登记 登记一方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归登记人
依据: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 本案到不涉及上述法条,因为从你的描述看 是结婚时岳父陪嫁的机动车一辆 那么可以认为购车的钱都是岳父家的(车辆登记也可能是岳父) 但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认定。
再次 本案应当使用婚姻法的有关条款 结婚时 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最后,本案综合判断只有上述两种所有情况 1是你和你爱人共有 2 是你爱人个人所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参照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并不能以此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真正所有权人。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需要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所以,此处,应当从您岳父交付您机动车时起,所有权即转让到您名下。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应视为您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是作为陪嫁物品时需要您举证证明的。追问
我回忆了一下,车辆为领取结婚证前,岳父购买。
追答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您的情况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没懂,依您的看法,车辆属于我个人财产吗?
追答你们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又是在结婚登记之前交付,如果车辆登记证是您岳父的名字,本人认为车辆当不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但是现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此仍存在不同观点,分歧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