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朗镇劳动局电话号码

大家好!一个月前我到大朗一家美容院上班,上班前店长说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签合同,她有提过说扣五百压金,一百工作服费,工资八百,后来我做了一个月,在做满一个月的前一天,因为我觉得我不适合做这份工,心想我现在非正式工应该不会扣压金,所以在前一天我提出辞职,但是老板还是扣了我六百,她说压金是要等做满一年才退的,(我们当时还没有签合同)等于我在那里做了一个月才发了二百,我非常生气,但又不知道怎么办。请大家告诉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东莞市大朗镇劳动局电话:0769-83311654或者是0769-83111654。

所属类别:政府机关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湖大道北富民大道

联系电话:076983317508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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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3

现在没有劳动局了,合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队举报。

东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电话:22618669,负责人:邓焕洪。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电话:22203614。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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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4

现在没有劳动局了,合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对举报。

劳动监察支队电话:22618669

负责人:邓焕洪

职能:

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劳动和人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镇街人力资源、劳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的政策、制度和执法规范;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组织劳动执法大检查和年审;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公电话:22203614

主任(兼院长):方厚祥

职能: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和培训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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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2

投诉电话是0769-12333,你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对你所工作的企业进行投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扩展资料: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直接考虑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当面投诉,也可以打电话投诉。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

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好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工作凭证,以便举报投诉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或在申请仲裁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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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4-03
东莞大朗镇水平村翔兴电子厂也是强制加班还不给加班费,产量定额几乎没人能完成,大部分只能完成一半左右,变相的强制加班,不干还扣工时。进厂不满3个月不给辞工,自离按底薪结算还扣一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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