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召开的规定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的,则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的,则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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