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英国地方政府形式是最典型的自治体地方政府体制。
英国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历史传统都非常久远,在英国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的涵义相近,英国的地方政府体制定型于19世纪的下半叶。
地方自治社团(地方自治体)是一个拥有自身权利、义务和独立人格的公共团体(公法人)。自治体地方政府同中央及上级政府(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不存在直接的上下隶属与服从关系,但必须接受后者的法律监督。
在履行自治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时,自治体地方政府有依法独立自主的处置权力,不受其他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的干预。
自治体政府的特点
1、组织权,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下,有组织自己的政府、设置自治所需机构的权力,有选举和任免这些组织机构人员的权力,有制定自治体政府及其所设机构的规则、细则及各种制度的权力。
2、财政权,可以拥有自治体的公共财产,可为自治事务筹集资金而征税、借债,有权决定自己的财政预算。
3、公务执行权,包括负责维持本地域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为增进居民经济上、精神上、身体上的各项利益而从事各种公共事务的管理。
4、地方立法权,在不抵触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治体可就本地域内的自治事务,制定必要的法规、条例和章程。
5、制裁权,对违背国家法律或本地地方自治法规、条例的居民,自治体政府拥有相应的制裁权,但其形式仅限于行政处分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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