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和 规范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两个的概念和区别

教材 韩松《民法总论》里的这两个概念不太明白...

一、现实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有三个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现实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人。
2、内容的具体性。现实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
3、法律事实的确定性。现实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确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规范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或称其为法律中的法律关系。其也有三个特点:
1、主体的一般性。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只规定范围,而没有特定,具有一般性。
2、内容的可能性。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了双方主体可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发生的或然性。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取决于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事实。
总之,法律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抽象的法律形式上的法律关系,而现实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并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而现实生活中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则是现实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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