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致和镇万家5组有拆迁计划吗

如题所述

你好,目前只有这几个地方是涉及到拆迁计划,致和镇百苍村1、3、4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天彭街道先锋社区2、3、4组,八一村8组,旌旗社区2、3、4组,璧山村4组;丽春镇官渠社区4组,清河社区2、3组,白鹤社区9组;致和镇百苍村1、3、4组,护国社区2、3组,清泉社区9、10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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