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2007年卷三 95题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是终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啊?房屋实际占有人是叶某,杜某却无权请求返还,而丁某是非实际占有人,请求他返还有什么用?

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买卖不破租赁。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杜某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与杜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时间上看出租在前。丁某可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因小王继承了其父的财产,相应也应该继承其父协助履行过户的手续,但其没有协助,而是转卖给杜某,所以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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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1
杜某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得出,丁某对房屋为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叶某为直接占有,无权占有。
依题意,杜某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无论恶意善意,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皆有权),丁某、叶某都为无权占有,因此杜某有权要求返还房屋。
但是,为什么C又对呢?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为普通法条,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为特殊法条,因此优先适用。
如果叶某不是租赁,而是因为亲戚或同学关系借用,则杜某有权要求返还。
第2个回答  2012-06-23
因为叶某是合法租赁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此无权请求叶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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