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先共同设立营利法人,由营利法人再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先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再以特许经营、医院托管、技术合作、组建医联体或医院集团形式与之合作。

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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