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国内某知名专业杂志社未经本人同意发表了我的一篇论文,怎么办?

最近发现:16年前,国内某知名专业杂志社发表了我的一篇论文(我没有向它投稿,发表后也未告知我本人,更谈不上拿稿费)该论文当初只在我所在职的企业(集团)内发布,现在我该怎么办?(该杂志至今还在出版) 谢谢!
请各位网友在这里直接回答,我暂时不会去用其它方式交流,请谅解。

  一、简要分析:
  1、未经许可,转载你的文章属于侵犯你对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2、此外在转载时未标明出处和作者就侵犯你的署名权。
  3、转载者应向你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你的获益权。
  4、可以向当地版权局投诉。

  二、详尽分析:
  侵犯了《著作权法》参考第二章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其中包括你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解决方法:
  1、电话联系杂志社协商解决。(赔偿及其署名问题)
  2、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证明你是合法的著作所有人,对方违法的证据收集。)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侵权如何赔偿
  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这个适用顺序,首先考虑的是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不能计算,则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二是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三是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四是赔偿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差旅费等。

  三、综合分析
  上策:
  把握全局利害关系,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维权所付出的精力、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与维权获益相比,恐怕付出大于收获
  2、维权需做大量工作,包括:
  调查取证(时隔16年,难!)
  恶补法律知识(关键时刻要找人,包括人证,律师,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不说,各种不可控甚至不可知的情况层出不穷,比如请客交费)
  善后(维权之路几家欢笑几家愁,且不说你为维权付出了多少,纵然成功,必然得罪杂志社,纵然杂志社没有后台,影响力也够可怕的了,当然可以影响到你的工作、职业发展、学术研究,纵然杂志社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起码会封杀你,以后如果事情闹大了,别人也都不敢和你来往以免惹事上身了)
  结论:只要杂志社做得不过分,对你的影响也不大,大家还是私下和平处理吧,最好还是咨询下相关人员,若寻求免费法律咨询可上法易网免费发布咨询和免费打电话问律师

  中策:
  将维权进行到底!
  你要做大量工作:前面已写,不再赘述
  结论:维权路漫漫,成功可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失败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行事多注意吧,当然为周围人义务宣传下法律常识也是功德一件

  下策:
  不管不问
  结论:那我也就不管不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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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6
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追问

为什么现在才发现? 用自己的名字百度发现的(第二、第三项都是)。。。 以前也这样百度过,但没有发现。
其它,你的疑问也正是我的疑问。谢谢!

第2个回答  2012-03-29
那就是别人拿你的论文出去发表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算拉。。只要有学识在,还怕写不来论文,再写一篇就是了。
别想着要把杂志社怎么样怎么样,责任不在他。他只是做了该做的事。追问

不是别人拿去发表了,纠结的是:发表的名字还是我自己呀!!!而我自己却不知情。。。

追答

那你的文章是如何到杂志社的???不会是自己飞去的吧???

追问

我也不知道!

追答

那就算了吧,文章上了期刊,没有收你的费用,虽然没有稿费,你就当是不小心给发表了吧。。。反正又不是坏事。

第3个回答  2012-03-26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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