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与宣政院的区别

如题所述

理藩院与宣政院的区别:存在时间不同、功能不同、机构设置不同

1、存在时间不同:宣政院存在于元朝,理藩院存在于清朝。

2、功能不同:宣政院是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的军务事务机构,理藩院是清朝统治新疆、回部、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也管辖部分外交事务。

3、机构设置不同:宣政院下设同知、副使、参议金院各二人,理藩院则掌管爵禄、朝贡、官制、兵刑、户口、贸易、赋税、宗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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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存在时间不同:宣政院存在于元朝,理藩院存在于清朝;功能不同,宣政院是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的军务事务机构,理藩院是清朝统治新疆、回部、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也管辖部分外交事务;机构设置不同,宣政院下设同知、副使、参议金院各二人,理藩院则掌管爵禄、朝贡、官制、兵刑、户口、贸易、赋税、宗教,等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31
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
由此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1、所属朝代不同 2、管理的范围不同
第3个回答  2012-04-01
宣政院

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初名总制院,于至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其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官属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置,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断。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辖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理藩院
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 ,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 、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第4个回答  2012-03-31
宣政院管理西藏和四川、青海部分地区,理藩院管理边疆民族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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