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处级单位科级干部比例

如题所述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设置名称与规格
      巡视员(副厅级)
      助理巡视员(正处级)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二、职数比例
      1.市直机关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2.区直机关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首次配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3.县直机关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三、审批权限
      副省级市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必须由市人事部门报所在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同时抄报国家人事部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四、其它
      副省级市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任职资格条件、实施步骤与要求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新闻出版署机构编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的原则第一章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的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署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委的要求,结合我署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和已确定的编制数额,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第四条机构编制工作,应根据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及时对机构编制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五条干部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第六条干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七条加强干部队伍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干部队伍的增长。第八条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第二章机构编制的管理第二章机构编制的管理第九条署机关司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设置;处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编制的增减,由署人事教育司审核,署党组审批。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中层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的机构限额由署核定。限额内的中层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署备案,如超出限额设置机构,必须经署审核批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由署核定,报请人事部批准。在核定各单位编制总数的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干部和工人岗位的规定以及各单位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划分干部、工人编制。第十二条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机构,提高机构规格;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编制。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性机构的设置。属于职能部门的任务,应由有关部门办理,需协调的工作,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解决,确需设立不增加编制的临时性机构,任务完成后,应随即撤销。第十四条全国性的协会,学会等社团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需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报告,由署人事教育司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署审批。第三章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第十五条署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下例规定配备:
      1、司(室)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配备正职一名,副职一名。任务较重、人员较多的司(室)、经党组批准,可增设副职一名,具体职数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总职数内确定。
      2、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关于署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任命的暂行规定》([90]新人干字第140号)执行。第十六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例规定确定:
      1、领导班子职数,由署根据各单位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具体核定。一般3—5人;工作任务较重的最多不超过7人。
      2、处级干部职数,由署核定限额,编制在5人以下的处(室)配备一职;6—15人的处室配被二职;16人以上的可配备三职。原则上处级干部与一般干部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4。高等院校系(所)级干部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规定配备。
      3、科级干部职数,各单位可按照劳人干(86)50号文件规定,自行掌握,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4、党委、纪委、团委、工会的干部,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配备,署在核定上述部门领导干部职数时按规定列入单位干部职数总额内。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在署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和增加领导职数。第十八条高等院校领导职数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规定执行。第四章干部管理权限第十九条署机关干部任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正、副、司级和正处级干部,由党组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办理任免手续。
      2、副处级干部任免,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提交主管部门工作的副署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署长审批,党组成员阅知。
      3、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任免,由所在司(室)负责考核,人事教育司审批。
正处领导 副处级领导比例
      要分部门编制数,一般比例为1:2或1:3。
      一般来讲,50名编制以下的党政机关,只允许核定一正两副3名领导职数,绝大多数市、县两级党政机关,都在这个范围以内,只是行政级别有所不同,市级党政机关一般为县处级,而县区党政机关为乡科级。51—2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三副4名领导职数、201—5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四副5名领导职数。
      公务员的职位数,即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是由该机关(部门)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了单位的性质、级别、财政供养方式、职能、内设机构、编制,以及领导职位的构成、职位的行政级别、领导职数等。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公务员职务怎样设置?
      以处科级为例,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设置,地市级机关和县区机关包括乡镇机关其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的50%。假设一个30个公务员的地市级机关有5个处级领导职务,那么这个单位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最多可以配2个,科级领导有12个,那么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就可以配备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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