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的类型结构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1. 旅游景区的类型
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自然类旅游景区,如水光山色、奇洞异石、流泉飞瀑、阳光海滩、气象与气候、生物景观;
第二类是人文类旅游景区,以人类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留下的遗迹、遗址为代表,如历史遗迹、民族风情、城乡风光、旅游商品及美味佳肴,北京的故宫、颐和园、八达岭等;
第三类是主题公园类旅游景区,是人类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的结晶,如深圳华侨城下的几个主题公园;
第四类是社会类的旅游景区点,它区别于传统的旅游景区点的概念,但它是传统概念的发展和延伸,如工业旅游、观光农业旅游、科教旅游、军事旅游景区等。

2. 旅游景区体制结构

我国从1979年开始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5条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 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这项规定,各地方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了景区管理机构。目前我国景区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 风景区人民政府

这一管理体制是在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划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政府全面负责所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同时,它还负责整个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建设,设立相应的政府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2)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这种管理体制是在风景名胜所区在地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带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景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景区管委会不具有人民政府的职能,但可行使所在地人民政府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授予的部分管理职能,实质上所具有的是不完全的政府职能。目前国内采取这一方式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如有四川、贵州等地。

根据相关初步调查,在我国旅游景区中,公有制的旅游景区的比例在80%以上,从这一数字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还承担着多样的功能,如保护、科研等,旅游休闲功能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而已;但同时也说明我国旅游景区在体制方面对于市场经济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还有相当程度的不适应,因而也导致了旅游景区在开发和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遇到重重问题。从旅游景区的经营效益来看,绝大部分景区的收入来源主要为门票收入,特别是自然类和人文类的旅游景区,受限于多种因素,旅游景区的其他经营活动一直开展不起来,而景区的管理成本又很高,负担也很重,因此造成了大多数景区经营效益的不甚理想,或者说没有使旅游景区的价值最大化,造成了资源的限制与浪费。

(3)风景区管理代管制
这种管理体制是源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有效的制衡关系和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有效的协调所有者和相关者的权益,目前风景区管理代管制运用得没有以上两种制度广泛,但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积极的推广,如西湖和大洪山森林公园运用的就是这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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