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应具备什么能力

如题所述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从业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企业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数据、零售等相关类型企业工作经验,且担任过资产规模居前、业务规模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此类机构重要岗位领导职务满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独立主持多个省部级及以上大型重点项目经历,为推动学科前沿领域发展或高端技术领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或高端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

5、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满3年,或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6、内部应聘人员,一般应在总、分、子公司担任相当于总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满3年。

扩展资料

有关要求和声明

(一)资格条件中对年龄和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于2019年4月12日。

(二)对应聘人员资料严格保密,仅用于此次选聘工作,所有资料恕不退还,银联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

(四)银联将对拟聘任的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候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选聘职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数不足的,该职位可视情况不进入后续选聘流程。应聘人员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选聘职位可空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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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2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从业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企业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数据、零售等相关类型企业工作经验,且担任过资产规模居前、业务规模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此类机构重要岗位领导职务满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独立主持多个省部级及以上大型重点项目经历,为推动学科前沿领域发展或高端技术领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或高端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

5、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满3年,或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6、内部应聘人员,一般应在总、分、子公司担任相当于总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满3年。

扩展资料

有关要求和声明

(一)资格条件中对年龄和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于2019年4月12日。

(二)对应聘人员资料严格保密,仅用于此次选聘工作,所有资料恕不退还,银联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

(四)银联将对拟聘任的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候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选聘职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数不足的,该职位可视情况不进入后续选聘流程。应聘人员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选聘职位可空缺。

参考资料来源: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人才运用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专业素质等等
    较好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对外协调能力;工作有魄力、有计划性、有决策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倾听群众意见;与同志团结协作;能够有效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关心下属的成长。 

    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很好地解决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到位,工作中勇于探索,大胆采用新思路、新方法,开展新业务,成效显著。 

    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创造条件,积极培养、选拔和输送人才,成效显著;在开发、激励、指导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与员工沟通,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方面做得比较出色。

第3个回答  2008-01-01
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人才运用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专业素质等等(顺序有点乱,按各自的理解,待重新排整)
组织管理能力:
较好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对外协调能力;工作中讲究领导艺术;工作有魄力、有计划性、有决策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倾听群众意见;与同志团结协作;能够有效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关心下属的成长。
专业能力:
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很好地解决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开拓创新能力:
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到位,工作中勇于探索,大胆采用新思路、新方法,开展新业务,成效显著。
沟通协调能力:
能够获得广泛的理解认同,争取支持配合的能力较强。
人才管理能力:
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创造条件,积极培养、选拔和输送人才,成效显著;在开发、激励、指导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与员工沟通,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方面做得比较出色。
第4个回答  2008-01-18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
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
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3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
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
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
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
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
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
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
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
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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