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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放工资。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某公司加薪,某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10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于2010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10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为此请求仲裁裁决:1、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支付2010年4、5月工资4000元及25%的额外赔偿金1000元;3、支付2010年2月至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4、支付2010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000元。
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双方从2010年4月起已订立劳动合同。2、张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辞职,自2010年4月1日起再未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故不存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2010年4月、5月份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2、某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10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张某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不辞而别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也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经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及对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应当引起用人单位足够的关注。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个月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若有关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约定,还应遵守相关约定,否则,劳动者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启示:
对于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但实践中,有的员工不履行任何手续,不辞而别,针对该种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妥善的履行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规章制度,尽快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等材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未及时对劳动者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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