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如题所述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党执政的基础。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政法干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每一项工作都与群众息息相关。所以,作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切实开展群众工作,不断把握新情况、新规律,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成为了当今形势下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概念与特征检察工作群众路线,是指检察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检察工作中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引导教育群众、组织发动群众、宣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其内容主要体现于执法办案、司法民主、化解矛盾、利益协调和依法办事等方面的工作中。由于检察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与检察干警的理念、意识、技能和水平在群众工作中的综合体现,因此其对象具有广泛性、内容具有复杂性、时间具有随机性、方式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又由于我国系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决定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的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要通过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化作检察工作导向,从而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权益,搞好“检民关系”。二、检察机关加强群众工作的必要性人民群众是检察工作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信息来源,是对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施加压力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其在对付各种犯罪及维护治安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是检察工作取之不尽的社会资源。长期以来,大量的实践证明,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成效,关系到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群众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环境能否得到有效改善等问题。面对新时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变化,检察干警更要紧密联系群众,打牢群众基础,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建立起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符合时代特征的“检爱民、民拥检”的新型检民关系,并进一步发展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三、当前群众工作的现状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利益格局、思想观念、人际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制度结构的变动从深层次上触动了一些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其主要表现为:刑事发案率高居不下、非理性施压手段时有出现、非直接利益冲突愈加明显,群众利益诉求增多,涉众型犯罪明显增多,新型网络犯罪及媒体、信息载体和社会舆论对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腐化、失职渎职现象深恶痛绝。对此,笔者认为,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系统化工程,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得,就要实行检察职责科学定位,并切实把握好矛盾化解原则,根据现实需要,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成功化解各种矛盾。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及时倾听群众的呼声,加强与所在社区、工作地的群众联系,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因此,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检察干警就要经常深入基层,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等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了解民众之疾苦,才能了解民众真实的想法和诉求。此外,检察机关要适当扩大年轻干警到基层街道挂职锻炼的机会,让这些年轻干警深入到基层一线直接面对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长群众工作才干,积累群众工作经验,从而培养出熟悉群众基础工作和法律知识的综合型、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融洽年轻干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检民鱼水情。其次,要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要主动邀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走进检察、了解检察、监督检察;并通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联系群众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深化民生服务热线,坚持用“群众语言”、“群众方式”不断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络,建立健全联络专网和专项电话,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和批评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健全联系群众长效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社情民意调查制度;要通过多元化、常态性地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领域,从而更好地听民声、解民情、纳民意,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关于公职人员贪污腐化、失职渎职犯罪、社会上严重的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等,要坚决予以打击;而对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则应加强监督,严格依法纠正群众中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以此确保执法办案的公平正义性,从而进一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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