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单位以人员调整,不适合本岗位为由将工作2个月10天的员工辞退,合理吗?,员工可以获得赔偿吗

如题所述

试用期间,单位如果要辞退员工,一定会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而辞退的,这是合法的,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追问

不适合,条件不符合……可是单位没有书面材料提出和证明哪不适合,哪不符合

追答

是的,如果你能拉住这一条的话你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样你可以要求单位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要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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