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商务部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的函》(商台函〔2009〕23号)的要求,为做好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
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商务部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的函》(商台函〔2009〕23号)的要求,为做好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1日起,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追问
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商务部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的函》(商台函〔2009〕23号)的要求,为做好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1日起,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追问
在下是问内地执业药师如何去香港注册,有哪些途径?而不是香港人来内地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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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18
香港 是本地申请人持有香港认可的大学颁授的药剂学学士学位,并有一年实习履历的不需考试,直接到药剂业与毒药管理局办理注册药剂师手续后即可执业。非本地申请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为外籍注册药剂师或完成药剂学课程后取得可在外地注册为药剂师的专业资格;二是须通过三门考试;三是要有一年的实习履历和经验。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管理局秘书处签发证明书,并每年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注册药剂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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