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几个法理学的问题~~

1、论述题:人与法律关系的关系
2、人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3、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4、程序法就是诉讼法吗?
考试急用,谢谢大家的帮助!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法律人格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为“权利能力”的同义语,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也就是说具有法律人格才能进入法律评判视野,成为法律世界的存在.法人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是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所以法律才赋予其法律人格.公民自然具有法律人格,
所以,法人都有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成为法人的前提,但不止法人有法律人格
2.可以
3.可以
4.不是

参考资料:在下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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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1
如果严格按照西方法理学的逻辑来看:
1、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能与现实有些差别)

目前的法理学仍然延续了启蒙时期的那些哲学思想,人是为主体,对自然的关系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强调人的理性的绝对地位和主体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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