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行政区划

如题所述



明初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太祖洪武九年调任行省为成宣部郑石,但习惯上仍称行省。设置了成宣部郑石按察使府和直隶府,府下有县及下属州,各州下又有县,形成了省城县四级制与省县县三级制并存的总体格局。


明初各省军政司法权体系分为三司,即都督、都督、使差、判官。后来逐渐被总督制接管,总督往往成为各省统一权力的最高执政官。


明代一省分为京师、布衣、按察使三个部门。本来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德行宣言后,各部和法院的大臣开始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监督地方行政。


景泰朝以后成为各省的常规制度,总督主要代理军务,分短期和长期。总督掌管民政,每个省都有。有的是一个总督分管两个地方,如正统年间兼河南、山西、一些省、一些省的总督,如直隶北部的顺天、保定总督。


南直隶有两个总督:应天和凤阳。


有的在几个省交界处设总督。


1370年在各省设立城守,1375年改为城守。428年放弃安南后,明朝在全国各地设置了13个两国首都的使节,包括首都、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南京、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


明代全国有15个省级单位,隶属于政治部,改变了元朝入府的道路,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同时有直隶省直属,行政级别与府平起平坐。


指挥官16人,执行官5人,留守指挥官2人。


16郡中,有13郡与布政使同名,另外三个是山东省的万全郡、大宁郡和辽东郡。


这五支分别是陕西、四川、湖广、福建和山西。


这两个留守司分别是洪武年间设立的中都留守司和嘉靖年间设立在承天府的杜兴留守司。


此外,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还有伍肆藏都司、多干都司,还有哈密、渠县卫,位于今甘肃、青海边境地区。这些都是羁绊,与大陆杜斯和杜兴斯的羁绊不同。


明代有140个州,193个州,1138个县,493个卫生所和359个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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