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附会汉法的改革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忽必烈“附会汉法”的改革内容是多方面的。

1.建立年号、国号、礼仪制度,南迁都城

公元1260年,忽必烈下诏建元“中统”,采用传统的中国历代王朝的年号纪年。公元1264年,阿里不哥归降后,他又下令改年号为“至元”,大赦天下。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他宣布将“大蒙古”国号改为“大元”,取《易经》“大哉乾元”之义,以示国家“舆图之广,历古所无”。同时由刘秉忠、许衡、徐世隆等人采纳中原礼仪制度,定朝仪服色,百官行跪拜礼。迁都中原,也是忽必烈“附会汉法”的重要步骤。大蒙古国的都城原在漠北和林(今蒙古人民共和国哈尔和林),忽必烈放弃和林,在漠南和中原设两个都城,升开平(今内蒙多伦县一带)为上都,改燕京(今北京市)为中都,并在中都大建宫室和城墙。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中都旧城和新城合称为大都。大都自此成为元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2.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和封建职官制度

大蒙古国在成吉思汗和窝阔台时代曾经草创过一套国家制度,但比中原封建王朝的体制简略。忽必烈令刘秉忠、许衡等人参考前代典章制度,结合当时情况,逐步确立了元朝的国家机构和职官制度。中央设中书省,执掌政事,太子真金兼领中书令,实际负责的是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枢密院主管军务,枢密使也由太子兼领,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和枢密副使负责实际工作。设御史台,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握对百官的督察,大宗正府则管理蒙古内部事务,在地方上设10道宣抚司(后改为宣慰司),主持日常军政事务,提刑按察司(后改为肃政廉访司),负责对下级官吏和百姓的督察监护。这些常设国家机构,官有常职,位有常员,食有常禄,并有一定的赏罚制度,这样就使中央集权大为加强。随着各级国家机构的建立,大批知识分子从政,加强了与中原封建地主阶级的联系。同时,忽必烈又采取措施限制诸王勋贵的特权,规定赏赐定例,禁止他们的违例越轨行为,如不许随意使用驿传,不许擅取官物、擅征赋役、擅招民户,使社会得以安定。

3.实行劝农政策

实行垦荒屯田,兴修水利,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央建立劝导督察农事的机构,先称劝农司,后改称司农司、大司农司,姚枢、张文谦等汉族重臣先后主其事。其职责是“劝诱百姓,开垦田土,种植桑枣。”地方10道宣抚司,规定有劝农的任务。从公元1264年起,以“户口增,田野辟”作为考核各级官吏的首要标准,对于怠惰者加以惩处。又采取措施整顿户口,招集逃亡,禁止杀戮,保护劳动力,鼓励开荒,发展屯田,兴修水利,禁止军队占用农田、践毁庄稼,禁止有误农时的劳役等,因而中原地区遭受破坏的农业逐渐得到恢复,使以后对宋的战争获得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第四,尊重以儒学为主体的汉族传统文化,提倡用汉文化教育勋戚子弟。忽必烈从青年时代开始,就热爱汉族文化传统,招揽儒士,即位以后更大力提倡儒学。公元1261年设立翰林国史院,由儒士王鹗主持,王鹗奏准纂修辽史、金史。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在上都修建孔子庙。同年秋,以曾任京兆提学的许衡为国子祭酒。自此以后,许衡长期在大都主持国子监的教育工作。蒙古诸王勋贵和七品以上朝官的子弟为国子生,在这里接受文化教育,三品以上朝官可举荐“民之俊秀者”为陪堂生。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又另立蒙古国子监,蒙、汉两个国子监同时并立。随着生产的发展,各地的学校也有了恢复和发展。为了使蒙古诸王接受汉文化的熏陶,忽必烈还别出心裁地命令诸王除有僚属外,还设有专门的“说书官”。这些都有利于汉文化的保存和各级官员素质的提高。

忽必烈“附会汉法”,是以不损害蒙古贵族既得利益为前提的,因此他的革新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坚持民族压迫,防止大权旁落,他在自觉地“附会汉法”的同时,又有意地保留一些蒙古旧制,如食邑制度、蓄奴制度、官商制度、科差制度、军事长官世袭制,以及达鲁花赤(镇守官)的设置等等。在民族关系上规定的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等级森严。到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灭亡南宋统一中国后,潜伏着的矛盾逐渐暴露。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独擅朝政的中书平章政事阿合马被杀。阿合马深得忽必烈的宠信,而反对汉法也最力,千户王著奋起而锤杀他。忽必烈晚年趋于消极保守,太子真金继续执行汉法也以夭折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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