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其买受行为(合同)成就于人民法院实施查封之前,且买受人是通过合法的方式与途径获得了实际占有权(比如已经入住了并使用了),且不存在恶意患通或转移财产的,应当保障合法(没有过错)的买售人权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追问(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假如买明知房本没有下来的房子,房子被查封,是否买受方存在过错,这个过错是不是自身原因导致未过户
买受方与物权人和债权人,没有因果关系或利益关系,不属于买受方的过错。如果人民法院推定买受存在过错的,则需要在裁判书中举出能够成的理由。
房屋产权证没有下来,法律法规没设限制性规定的,不影响交易合同的成立。产权登记与合同成立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买受人知道房本没有下发是存在过错,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条有什么关系,存在过错是不是就是自身原因
买受人知道房本没有下发是存在过错,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条有什么关系,存在过错是不是就是自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