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有“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吗? 刑法不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吗?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

根据上面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的确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作出了处罚,但是,刑法133条,本来是“交通肇事罪”的条文,也就是说,刑法的条文都是一个罪名,然后解释这样规定的,自然就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但是现在直接把对“危险驾驶“的行为的处罚放在了第133条的后面,作为第133条的一部分,我觉得是不是不妥?

罪刑法定的意思是,犯罪和刑罚都要刑法明文规定,不得象民法领域一样,在无明文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习惯等进行判决。
但是并不是你理解的这样:“刑法的条文都是一个罪名” ,一个条文完全可以规定几个罪名,现行刑法是1997年刑法,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刑法,到目前为止,已经出了八个修正案,每一个都是以改原条文,或者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删的方式进行的。 这种在某条后面增加内容作为另一个罪名的做法比比皆是,这没有什么不合适。他为什么要这么搞,主要是为了考虑编排上的体系性,他总不能每加一个新罪都把他搞到原刑法的最后面加上一个条文吧,这样搞的话,刑法的罪名的分门别类就会破坏。 他也不能乱在某几条中间塞上一条,这样原来的条文顺序就全部要往后推,那样就不是修改某一条了,而是修改整个刑法了。
至于在某条后面新增一个罪作为某条的一部分,你不用担心罪名的问题,每次出修正案后,都会出关于罪名确定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八后的罪名解释好象已经出来了,“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法定的罪名,而不仅仅是打引号的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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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4
据我所知,“危险驾驶”的行为原先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也就说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这个条文是把实践中的行政处罚拔升上来,加在交通肇事罪后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是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这些从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条文中可以看出。
由于它们侵害的客体都是交通管理秩序,放在这里还是比较妥当的。
另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相关性内容,但也是一个有危害结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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