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法》实施以来的几点思考

如题所述

按新《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也较大,现不能直接查处,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   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   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三)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民警队伍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现场施教、检查考核等培训、指导工作,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适应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专(兼)职消防民警,除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外还应参加考核颁发证书。公安消防机构还可将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摘录,印制成小册子,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指导派出所及专职消防民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来开展工作,从而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四)明确派出所考核机制,尽快修订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相关配套规定   新《消防法》及107号令在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上留给各省级公安机关的一定权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细化完善本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内容。从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工作职责、监督检查、火警火灾处置、业务培训、档案和台账、行政处罚、监督考评和奖惩等方面制定规定和具体工作措施,按照抓硬件与抓软件结合、抓治安防范与抓消防监督相结合、职能与任务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增加消防监督工作考核所占比重,从而使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能够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标准科学地组织和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的消防监督优势,防止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失控漏管,全面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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